闽师学工〔2017〕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含休学时间,下同)。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事实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良好的,按期申请解除察看。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应在离校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察看,并在解除察看时提供单位鉴定意见。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3 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或变相非法传销组织,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传播含有淫秽、邪教、暴恐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专用设备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涉及学位论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正当署名、剽窃、抄袭、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四)其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体育场馆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侵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虚拟财物,敲诈、勒索他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偷窃、损毁图书馆或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校园设施或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拼(改)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信件、包裹、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散布虚假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荣誉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无异议的前提下,由学校授权学院处理(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情节比较复杂或证据不明确的,应事先征求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意见后,由学院处理。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存档,并做好相关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处分材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二)凡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或解除请示和学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核实,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如对学院处理建议有异议,可要求学院对该处分意见进行复议,如仍有分歧,可报学校分管领导裁定。
(三)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含处分请示、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等)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或知晓情况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凡涉及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处分权限转相关学院办理。
(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与学生家长。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或已离校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 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以及留校察看的期限自违法、违纪发生或发现次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分的期限自原处分期满次日起计算,留校察看延长期自原察看期满次日起计算。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