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15浏览次数:486

闽师学工〔201626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非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

1.校长特别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10000 /学年;

2.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0学年;

3.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1000学年;

4.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500学年;

5.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学年;

2)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学年;

3)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4)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二)毕业学年可根据学院实际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

1.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0元;

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500元;

3.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300元;

4.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

2)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

3)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4)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

(三)国家基地班优秀学生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各增加5%;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和免监考班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增加1%2%3%;单项奖的评定比例不变。

三、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等级条件

1.校长特别奖学金,学习表现特别优秀,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在我校规定的专业类 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

2.一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为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学业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10%(国家基地班和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12%);

3.二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20%(国家基地班学生名列前25%,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22%);

4.三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35%(国家基地班学生名列前45%,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40%);

5.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10%

2)社会工作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0%,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

3)创新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

4)文体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当学年受到两次及以上学院通报批评的;

3.当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应予重修的。

四、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在次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在当年3月份评定。

五、评定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应以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为基础,并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登录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报。

(二)班级推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线上初审,提出推荐名单,经辅导员审核通过。

(三)学院审定公示。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网页上公示个工作日,并将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校长特别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并经公示后,报校领导签批、印发表彰文件。

(五)公布表彰。学校于每学年的学生表彰大会上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

(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获奖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签领表》到校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七)材料归档。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将相关评审材料归入获奖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

(八)学生工作处负责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六、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应充分重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若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三)如学费尚未缴清,获奖者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四)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和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但不兼得校长特别奖学金,并以就高原则领取相应等级的奖金。单项奖学金与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实行向下递补原则,即同年级同专业的一、二等奖学金名额未评满,可以将未评满的名额增补到次等奖学金名额中,直至评满为止。但单项奖学金不实行递补。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条件中所指的奖励或荣誉,一般应为学生本人所获。如为团体荣誉,申报学生必须为该团队核心成员,并由主办单位或学院提供证明材料。

(七)学院可在本办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细则制定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