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施志源:香港国安法保稳定促繁荣

香港国安法保稳定促繁荣

来源:经济日报      2023-07-24     12版     港澳台

施志源

香港国安法于2020630日正式颁布施行,开启了香港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三年来的事实雄辩地证明,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香港实际,推动香港实现了由乱到治并走向由治及兴。

香港国安法创造性地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方案,从根本上堵住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漏洞。香港国安法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国安法依法保护香港居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同时,香港国安法明确,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国安法的这一系列规定,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香港社会发展和保护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为形成主体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香港国安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体及其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应当高度关注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履行好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国安法明确,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这一系列规定既是赋予相关主体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也是明确各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彰显了“爱国者治港”的法律准则。

香港国安法坚决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原则是香港国安法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国家安全犯罪的根本准则。为落实罪行法定原则,香港国安法设置专节分别就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转化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是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兼顾内地和香港法制差异的基础上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法兴港在尊重香港法治秩序、维护香港法治声誉中得以生动体现。

香港国安法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既实现了国家安全的系统治理又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香港国安法将通常情形之下的涉国家安全案件管辖权授予香港特区行使,将香港特区难以有效解决的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交由中央管辖,确保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实体法内容得以有效实施。赋予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案件管辖权,有效提振了社会各界尤其是香港居民对于香港国安法有效实施的信心,极大提升了对乱港分子的震慑作用。

香港国安法创造性地规定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执行机制”,织密织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网。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香港国安法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促进香港繁荣稳定的坚定决心。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规定香港特区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职责。

香港国安法的颁布施行,推动香港由乱到治、由治及兴。面向未来,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守住法治底线,促进香港国安法的有效施行,运用法治方式不断提升香港地方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防线一刻也不能松懈。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香港地方治理的重中之重。尽管香港已经呈现出稳定发展的基本态势,但敌对势力乱港之心不死,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二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一刻也不能走样。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要把“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落实到香港特区地方治理的方方面面,精准识别反中乱港分子,并将其坚决排除在特区治理框架之外。在法治框架内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为德才兼备的香港爱国贤能在香港治理体系中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三是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刻也不能手软。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要善于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能力,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办案效率,及时、精准惩处乱港分子,不断提升香港国安法的警示震慑作用。

 

   (作者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教授)

http://paper.ce.cn/pc/content/202307/24/content_277943.html


版权所有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师大旗山校区文经楼二层 电话:0591-22867987 邮编:350108
[频道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