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主播偷漏税被罚13.41亿——专家为你解读“数字经济税法”
2021-12-25 00:16
作者:福建法治报
全文3824个字 阅读约需14分钟
近日,某直播带货行业头部大主播逃税被罚,一时间该事件冲上热搜,吸引了大量的关注。
据消息报道,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了对某网络主播偷逃税的处理结果。该主播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电商和直播带货行业征税,一直都是新事物。近些年,随着网红直播带货行业风生水起,各类主播不仅让网友们见识到她们强大的“吸金能力”和“资本实力”,还频繁因偷逃税被罚而登上热搜。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数字经济时代,税法如何实施,如何对网络直播等“流量经济”予以更规范监管,本报采访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从头部主播偷漏税被罚事件,为您解读“数字经济税法”那些事儿。
热点回顾
网红主播逃税被罚13.41亿元,处罚消息公布后,该主播当日下午于微博发布了致歉信,表示“深感愧疚愿承担一切后果。”随后,她的直播间账号被淘宝App冻结。
问题:
1、行政部门是基于哪些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13.41亿元罚款是如何构成的?
丁兆增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对该主播做出行政处罚的。
13.41亿元其实是由偷逃税款6.43亿、其他少缴税款0.6亿以及罚款三部分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在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该主播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该主播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主播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2、该主播在被行政处罚之后,是否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丁兆增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该主播是初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热点回顾二:
有报道指出,
该网红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
通过多种手段偷逃税款。
问题1:数字经济下,偷逃税为什么具有隐蔽性?
丁兆增解答:相比较于传统经济以土地、资本、劳动力和工业技术等为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最关键的生产要素是数据,经济发展主要依托数字技术,将数据转化为知识和信息,即数据的价值化和数字的资产化。
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税基估值难以确定2、纳税主体界定困难、常设机构认定不明以及税收治理方式亟须改进等方面。
1、数字经济规模核算是税基估值的基础。由于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具有不确定性且传统核算体系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度量,税基规模也无法准确确定。
2、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给纳税主体的界定带来诸多困难。数字经济催生的新业态——零工经济,典型代表为网络直播带货。从资金流向看,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应为纳税主体,但主播类型多样、形式多元、虚拟性强、分散度高,直播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隐蔽,难以判定他们的真实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3、常设机构认定不明。网络直播行业,其直播过程完全可以线上远程完成,不需要固定营业场所,并不构成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另外,原先被认为是辅助性和准备性的业务活动,在数字经济下可能恰恰是这些活动更多地创造了价值,获取了所得,改变了传统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范围。
4、税收治理方式滞后。目前,我国税收治理涉及的基本信息采集方式仍以人工录入为主,在纳税登记与申报等各个环节,不同系统模块具有不同的输入和导出端口,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活动的实时性、跨地区性、虚拟性等特点,导致税收治理的基础数据呈现出分散性和无序性。
问题2:何种标准会构成逃税罪?
丁兆增解答: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热点回顾三:
丁兆增解答:网红主播偷逃税并非个案,据税务部门透露,除该网红主播外,还有部分头部主播没有披露,目前各头部主播一直在补税、自查,且越查漏洞越大。
问题1:为何网红主播偷税漏税事件频发?
丁兆增解答:1、电商直播行业作为业态新模式,税收线上监管环节比较薄弱。过去税务对商家的管理,一般是通过物理网点。物理网点的管理比较方便,比如某一座大厦,国家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能了解到里面进驻了多少公司,有没有注册,做没做税务登记,每天流水账上大概有多少钱,对你的收入情况会有清楚的了解。因此在有物理网点时,逃税的情况逐渐被禁止了,再偷税就很困难。
2、网络直播带货的经营行为在税务层面怎样去科学界定,会比较复杂。网上带货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主播是某个品牌的代言人,有的是主播自己本身就开网店,推销自己的商品,还有的直接做广告,方式是很多的。不同的方式会导致不同纳税主体的形成。如果主播是品牌代言人,自己只是获得劳动收入,这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是销售自己网店的商品,应该缴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纳个人所得税。
3、部分网络主播道德意识不强。很多人觉得只要法律没罚着我,就不认为自己是不道德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道德文明的要求。国家要依法治税,也要以德治税,让纳税成为大家共同的道德标准。法律能够科学、准确地实施,也要靠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其实就是主动纳税意识的唤起。
问题2:如何对网络直播等“流量经济”予以更规范监管,避免其成为税法执行的“灰色地带”乃至盲区。
丁兆增解答:相较于一般行业,当前直播经济迅速发展,因其具有极强虚拟性、高流动性的特点,给税收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唯有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升级税收征管制度,才能从源头上堵住“网红”偷逃税的漏洞。此次网红主播的逃税行为就是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后发现的。我们也希望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发展,偷逃税行为将无处遁形,进而从制度和技术上切实维护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
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引导规范亟需全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要加快构建“政府—行业—平台”监管、从业人员自律相结合的良性体系,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热点回顾四:
主播偷逃税事件频发,
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发声
要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
问题:该事件之后,将对平台经济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影响?
丁兆增解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刘瑜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