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进取、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我院先进研究生班集体和优秀研究生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非全日制模式培养、推迟毕业的研究生、新生除外)。

第二章评选项目及比例

第三条评选项目

(一)先进个人:优秀研究生干部、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

(二)先进集体:先进研究生班集体。

第四条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全日制研究生数5%的比例推荐。

(二)三好研究生的评选名额,按全日制研究生数5%的比例推荐。

(三)三好研究生标兵的评选名额,推荐1人。

(四)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评选名额,推荐1个。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干部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优良,诚信守法,维护稳定,爱国爱校。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在文明学校建设中表现突出,没有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风端正,成绩优良,无重修或补考。

(四)遵守学术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参评学年担任学院研究生班委、党(团)支委以上职务者,任期不少于1学年。

(六)有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工作,能团结同学,为广大研究生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骨干和带头作用;所在集体或部门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三好研究生基本条件

(一)具备院优秀研究生干部1-4项条件。

(二)参评学年获得校研究生三等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三好研究生标兵基本条件

(一)具备三好研究生基本条件。

(二)参评学年获得校研究生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参评学年在某些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能够成为引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典范。

第八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

(一)组织机构健全;研究生干部政治坚定、以身作则、作风民主;班集体事务公开、成员团结。

(二)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三)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科研成果丰富;积极开展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和学校的各类竞赛,成绩突出。

(四)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集体同学积极参加文明学校建设,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参评学年班集体同学没有受到过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个人申请。各班级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研究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第十条班级推荐。根据比例和评选条件,在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20%的评议基础上,确定候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

各班级在三好研究生推荐人数的前5%中各推荐一名三好研究生标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三好研究生标兵名单。评上三好研究生标兵班级三好研究生名额递补。

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必须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三好研究生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三好研究生标兵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先进研究生班集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一条学院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和初步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评选监督

第十二条院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民主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和候选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在评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其评选资格,不再补报人选。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其评优资格,并追回荣誉及证书。集体或个人若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递补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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