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至少具备下述一项条件:

1.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或“五四青年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类专业竞赛二等奖、“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二等奖(或银奖)以上。

3.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毕业总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4.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四年总成绩合格。

(四)在学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无受过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的申报、审核工作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址:http://xgxt.fjnu.edu.cn)。

(一)每年3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班级进行审核推荐。

(二)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院团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推荐委员会,对班级推荐人选按照规定名额进行评审推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415日前将候选名单报校学生工作部。

(三)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前四项评选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学院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0%,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评选比例,原则上按照申请人三年综合测评总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推荐;根据第五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由学院另行报送,待该生到岗后发文予以表彰。

第五条 已评为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别奖项。

第七条 本细则自 2018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政工干部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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