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精神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资助对象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团委办公室、各年级助学部长为组成人员。各年级成立评议小组,各班级主要班干部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负责全院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等。

    第四章具体办法

    第五条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院)级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分配具体名额至各年级,由年级组织等额推荐;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进行汇总、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校或出资方。款项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至对应学生账户。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未获得其它资助者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家庭或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年级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定小组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制作临时困难补助决定书及发放表,款项从学院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校财务处划拨入对应学生账户。

    第八条勤工助学

    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助学岗位通过学生个人申请,年级推荐,学院确定,登陆校学生工作信息管理工系统进行确认,学院按月导出劳务发放表,款项从学院奖助贷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校财务处划拨入对应学生账户。

    第九条 学费减免

    参照学校有关通知和要求,根据学生申请,年级评议小组提交拟推荐名单,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汇总、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组织学生登陆校学生工作信息管理工系统进行申请,报送相关材料至校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条 绿色通道

    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

    各年级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每学年由学生个人提交申请,年级评议小组讨论审核,学院学生资助评定小组汇总、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组织学生登陆校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小组讨论,确定、填写本学年资助统筹计划表及调整变更函,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校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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