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阮荣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主讲人:阮荣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地点:福建师范大学文科楼9楼报告厅


    

 


    

2007年12月14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阮荣祥应邀来我校讲学,为广大法学院师生做了题为《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学术讲座,法学院教师代表和全体研究生参加了学术讲座。学术讲座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晓辉教授主持。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阮教授结合他从事地方性法规起草的实践经验,深入而细致地讲解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整场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不抵触”的含义。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立法要科学立法,要民主立法。地方立法工作除了应该遵守总的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不抵触原则、有特色原则、可操作原则这三个原则。“不抵触”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指的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立法层级是这样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指的就是不能与地方性法规这一层级以上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也就是立法不能超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在地方法,地方组织法还有一些相似的词法:“违背”、“违反”、“矛盾”、“不一致”,这些词语是有区别的,不能随便使用。“不一致”不是“不抵触”。“违背”、“违反”、“矛盾”、“不一致”这几个词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法言法语既要符合一般语言的规律,同时要符合法律的特殊的规律,我们要注意区分。“抵触”指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违背”可以表示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但是“违背”含义比较宽,比如违背实际情况等情况也可以用“违背”。“矛盾”和“不一致”这两个词语都是用于同位法的冲突的情形。比如,刑法附加刑里用“罚金”一词,而行政法里用“罚款”一词,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法律上用词是有严格区分的,不能随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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