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举办第一届社团文化节“法辩青春”新生辩论赛的通知

 

 为了丰富同学课余生活,活跃学院气氛,开拓同学思路,体现我们学院学生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增强同学辩论水平,发掘培养辩论人才,提高同学法学素养。现决定开展新一届新生辩论赛活动,以促进广大同学积极学习文明修身精神,主动关注社会风气问题,提高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展现法学学子风范。有关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法辩青春

二、活动时间 

初赛:2013928

决赛:20131019

三、活动地点

模拟法庭

四、活动对象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学生

五、活动流程

(一)初赛:海选入围初赛的同学进行分组并且抽取初赛辩题。

(二)决赛:在初赛中获胜的辩论队抽取决赛辩题。

注: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点评嘉宾由评委中产生。

六、比赛流程

(净比赛时间约38分钟)

(一)陈词阶段:(共7分钟)
   
每方的陈词3.5分钟。由一辩一次完成。按正→反顺序进行。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二)质询阶段:(共10分钟)
   
质询设为两轮四次,为一对一质询。

    第一轮质询由质询方二辩提问,第二轮质询由质询方三辩提问。被质询方每轮可自行确定一位队员应对,两轮应由二位不同的队员应对,中途不得换人。质询按正→反→正→反顺序进行。

    每次质询时间为2.5分钟,2分钟时有铃声一次提示,2.5分钟有铃声二次,此轮质询必须停止。质询者必须控制时间,得提出与题目有关之合理而清晰之问题,并且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的回答,再询问其它相关问题,直到时间用尽。被质询者没有固定的回答时间,质询者要求停止回答,被质询者就应该停止回答,让质询者再问下一个问题。当质询方提问进入逻辑循环或悖论时,被质询方可以跳出逻辑循环或悖论来阐述观点。
(三)质询小结阶段:(共5分钟)
   
每方可任选一位辩手负责针对已经进行的质询进行小结。小结由正方先开始,每方限时2.5分钟。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四)自由辩论阶段:(共8分钟)
   
正方先开始,此后正、反方自动轮流发言。每位辩手在此期间至少发言一次,发言次数、时间及每方四位辩手的发言次序均无限制,但某一方辩手发言落座后,对方发言之前这一方任何一位辩手不得再次发言。
   
双方各有时间4分钟。一方辩手发言落座时该方计时暂停,另一方计时开始。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此时如对方尚有时间,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五)总结陈词阶段:(共8分钟)
   
每方总结陈词由四辩进行,时间为4分钟,由反方先发言。每方用时还剩30秒时有铃声一次提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

七、评判标准

(一)团体部分:

1、审题正确掌握辩题内涵和外延,对所持立场能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点鲜明,对本方难点能无效处理和化解。

2、展开对辩题的理解和论述能在广度上展开,在深度上推进,整个辩论过程条理清楚,能给人以层层递推的美感。

3、辩驳提问抓住对方关键,问题简朴明了;回答直面问题,有理有据。注意针对辩题正面交锋。

4、配合具有团体精神,队员间相互支持配合,论辩衔接流畅、方向统一,攻守兼备,自由辩论时发言错落有致,体现“流动的整体意识”。

5、语言普通话标准,语速抑扬顿挫,语言流畅,富于感染力,体现国语的柔美。

6、辩风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通全局。

7、形象着装整洁,仪表大方,体现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

(二)个人部分:

由评委根据每位辩手在整场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印象分,可参考:

1、陈词流畅,说理透彻,用语得体;

2、提问合适,回答中肯,反驳有力,反应机敏,幽默风趣中寓见解。

3、台风与辩风。

(三)胜败判断

1、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队得分。

2、参赛两队中总计得分居高的一队取胜。

3、如果两队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胜负。

4、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参赛队员的得分. 如果两队员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的人选。

(四)点评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

八、奖项设置

(一)团体奖

    1、第一名(1个)

    2、第二名(1个)

    3、第三名(1个)

(二)个人奖

    1、最佳辩手奖(1个)

    2、优秀辩手奖(4个)

    3、最具人气奖(1个)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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