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我院班集体、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评选项目
(一)院先进班集体
(二)院先进个人
1. 院优秀学生干部
2. 院三好学生
3. 院三好学生标兵
第四条评选标准
(一)院先进班集体
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班级数的10%,并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班级正气高,同学积极追求进步
班级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申请入党人数、入党积极分子数和党员(含预备党员)人数比例高;班集体在学年综合考评、奖助学金评定等各类评选以及班级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过程中认真细致、无失误,且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学无异议。
2. 班级学风好,获奖(学金)人数名列前茅
班级学风、考风好;当学年班级同学专业学分绩点、奖学金获得者比例在同年级处于前列;外语、计算机等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同年级处于前列;且当学年每科考试挂科率不超过班级总人5%。
3.班干部作风正,班级凝聚力强
班级两委具备较强的组织和领导能力,能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和服务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大部分同学拥护,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班级凝聚力强、团结向上。
4. 班级勇争先,集体荣誉多
班级同学积极投身文明校园、文明学院建设;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任务;以班集体为单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竞赛,获得过院级以上团体荣誉,在学院和学校产生积极的影响。
5.综合素质高,学子风采优
班集体同学在院级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文化活动和职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奖人数(次)多、成果多、荣誉高;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测试达标率高。
(二)院先进个人
1. 院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院两委单列,不占年级名额,人数不超过院两委干部总数的10%,并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当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前50%、思想政治表现分居同年级前50%;或者当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前70%,工作成绩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分居同年级前50%,并经班级50%以上同学提名推荐;
(3)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能团结同学、积极工作、乐于奉献,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在集体获得过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在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2. 院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参评总数的5%,院两委单列,不占年级名额,人数不超过院两委干部总数的10%,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修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获得当学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当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前50%、思想政治表现分居同年级前5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当学年在院级及以上各种比赛中获得院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
②当学年表现突出,为学校或学院赢得荣誉;
③积极投入到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④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3. 院三好学生标兵
推荐名额为1人,符合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
当学年综合考评中政治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2)当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事迹突出,有以下情形之一:
①当学年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
②当学年在院级及院级以上各种比赛中获得三等奖(铜奖)及以上荣誉;
③当学年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
④能够成为引领同学共同进步的模范。
4. 院单项先进个人
设置以下四个单项先进个人,每个单项推荐名额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1%,不与上述荣誉重复获得:
(1)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突出,或积极参加校内校外的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2)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当学年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名次或奖;
(3)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当学年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长处于全院前列,或为学院争得荣誉;
(4)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积极参与法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并获得突出成绩。按照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2017年20号文件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新闻中心微信征稿和奖励细则(试行)》办法,当学年个人积分达到总人数的前50%。
第五条对于连续两个学期以上保持“免监考”的班集体,在“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比例各增加3%。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 班级同学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班级同学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中,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
3. 班级同学所在的宿舍因违反宿舍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通报。
(二)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评选、各种考试、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 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3. 在校、院学风抽查中,有迟到、早退、旷课记录者;
4. 当学年有课程重修者。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院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校先进班级体和先进个人评定结束后开始。
第八条评选程序
1. 个人申报
各年级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
2. 班级评议
班级组织同学根据评选要求,民主评议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由班委会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经验,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先进班集体审批表》并提供一份不超过1000字的书面总结。
3. 年级审核
年级评优推荐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推荐。
4. 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复核,提出拟评定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完成审批。
5. 公布表彰
根据学院审批后下达的文件在院内予以公布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各年级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年级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学习部长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辅导员担任组长。各年级推荐名单报送学院评优小组审核。学院成立审批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
第四章评选监督
第十条院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院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如年级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二条各年级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团委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