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政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五四”评优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16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学院共青团工作的开展,适应新形势下的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团干、团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我院班集体、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评选项目

(一)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先进个人:

1.优秀共青团员

2.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3.优秀共青团干部

4.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

第四条评选标准

(一)院“五四”红旗团支部

1.团支部工作管理考核制度健全,支部内部分工明确,有战斗力、凝聚力。

2.团支部思想建设成效好,能够积极响应、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团委下达的各项任务。参加院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出勤率高。

3.团支部内部有良好的学风、班风建设体制,支部成员在德、智、体各个方面表现突出。考试通过率、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体育达标率、文明卫生宿舍获得者数等处于同学院同专业先进行列;团支部成员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佳绩,支部内无团员受到团内外各类违纪处分。

4.团支部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扎实有效,团日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具有代表性,能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推动素质教育。

5.团支部开展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能够涉及支部每个成员,支部成员的活动参与率高。

6.团支部本学年策划和组织的团支部立项活动入选校级百强团支部立项活动,且活动开展有序,成效良好。

7.团支部按时足额收缴团费,团档案管理规范,材料齐全,内容丰富,能及时无误的上报各种材料。

8.团支部积极动员团员向党组织靠拢,在推优入党的工作中成效显著。(参照团支部的入党申请书提交数目、积极分子数目、党员数目。

9.团支部能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系列活动,有效地提高支部成员的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及实践能力。

10.团支部能够以班级建设为桥梁,实现“以班促团”的积极影响。

(二)先进个人

1.优秀共青团员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当学年团员教育评议优秀。

2)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严于律己,能在日常的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在校期间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3)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积极参与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当学年期末考试无补考或重修的现象。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及时缴纳团费,按时进行团员证注册,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具有创新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乐于服务同学,受到同学广泛好评。

6)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测合格。

2.优秀共青团员标兵

在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2)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优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院各类比赛前三名获得者或院级以上各种竞赛获得者;

在院级或院级以上“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或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

CN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者;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者;

被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认定为“优秀志愿者”;

获得校“免监考班级”荣誉称号的成员。

未或评标兵的团员均获评“优秀共青团员”。

3.优秀共青团干部

在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团基层组织工作,并具备优秀团员各项素质的干部。

2)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能够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立足本职,勤恳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

3)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在青年团员中享有良好的声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投身校风、院风、班风、学风建设当中来,并在各项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取得显著的工作成绩。

5)本学年没有受到违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6)工作扎实有效,品德高尚,有自我批评的精神,在各级团组织中担任支委以上职务不少于一年

4.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

1)符合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条件。

2)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成绩突出,所负责的集体获得过院级及其以上表彰。

3)获得“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的学生优先考虑。

4未评上标兵的共青团干部均获评“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五条优秀共青团员为团员数的3%(“免监考班级”为6%);优秀共青团干部为团员数的1%(“免监考班级”为4%)。优秀共青团员标兵和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推荐人数各1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班级同学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班级同学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中,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超过班级总人数10%;

3.班级同学所在的宿舍因违反宿舍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通报。

(二)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评选、各种考试、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迟到、早退、旷课记录超过4学时者;

4.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者;

5.当学年有课程重修者。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院“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校“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先进个人评定结束后开始。

第八条评选流程

1.各团支部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团员教育评议为优良的团员方可被推荐为本支部先进个人。推荐的先进个人经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后,由本人填写审批表,经年级团总支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批。

2.支部参加“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的,应向学院团委全面总结本支部的成绩和经验,并提供2000字以上的书面总结材料,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审批表》。“五四红旗团支部”须由年级团总支推荐,报学院团委审批。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支部数的10%。

3.年级团总支拟推荐额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3天,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年级团总支将评选结果报送院团委审批。

第九条各年级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年级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副书记、学习部长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辅导员担任组长。

第四章评选监督

第十条院“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院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年级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二条各年级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团学工作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院“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团委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