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经费来源于法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行为的;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
(三)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不配合或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年级学生评议小组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进行情况核实,给出意见;
(三)学院汇总、评议,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决定,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制作临时困难补助发放表,报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突发困难学生
1.身患重大疾病和突发重大事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医药费用额度等实际情况提供500-1000元补助。
2.遭遇重大地质、自然灾害,家庭损失惨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受灾程度给予500-1000元补助。
(二)寒假返乡路费不足的学生。根据学生返乡路程情况,给予100-300元补助。
(三)生活临时困难者。根据学生实际生活情况,给予300-500元生活补助。
(四)其他需要学院提供紧急救助的情况给予200-1000元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