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遴选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师大学校办〔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推免名额
根据学校推免名额分配,确定学院当年度推免名额。
二、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及专家审核小组
1.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本科生毕业班辅导员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2.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法学专业高级职称教师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必要情况下,还应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
三、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法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品行优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素质能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背学术诚信之行为。
(三)大学一至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40%,无补考(所有课程)、重修科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除外)。
(四)在学期间外语成绩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者日语、德语、法语等少数语种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2分。有效期内的雅思考试成绩5.5分或新托福考试成绩70分以上的,可视为符合外语要求。
(五)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或者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等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申请者,学院将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其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六)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遴选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方法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平时成绩、发展潜能、其他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总成绩=大学一至三年级平均学分绩点*80%+参军入伍服兵役*2%+参加志愿服务*5%+到国际组织实习*2%+科研成果*7%+竞赛获奖*4%。同时,坚持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五、推荐程序
(一)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初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在学院网页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审定推免生名单,并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推免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六、工作落实与监督
(一)学院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研究生支教团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计划、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计划等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二)学院将加强对推免生的诚信教育,推免生如不守诚信,占用推免名额而未入学的,将对其诚信问题作出评价,并归入该生学籍档案。
(三)对在推免生遴选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将通知招生单位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推免工作所有环节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原则上,考核评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评价项目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六)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或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或申诉。
七、其他事项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遴选工作同步进行,推免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