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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民法典青年沙龙第14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4-04浏览次数:710

202341日,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第十四期“民法典青年学术沙龙”在福建师范大学宏达厅隆重举行,主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问题研究”,来自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18单位的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了此次沙龙。

开幕式

本次沙龙开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林旭霞教授主持,隆重介绍与会嘉宾,表达对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典青年沙龙”基于学界同仁纯真的学术追求,共同的学术理想而产生,对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本次沙龙能够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草案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以 “好饭不怕晚”的比喻,对一波三折才得以召开的本次沙龙表示衷心期待和热烈祝贺

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吴长乐主任认为本次沙龙聚焦民法热点问题,通过学术讨论,为推进《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贡献年轻力量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学术交流,为民法学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成果、新突破。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杨垠红教授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实践价值。期盼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在本次沙龙中实现思想和智慧激烈碰撞。


主旨发言

本次沙龙发言分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主持,四位嘉宾作主旨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以《损害赔偿法视野下的侵权责任》为主题展开演讲,通过讲述我国民法典的发展历史及同域外国家民法典之差异,进一步明晰“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之间的关系,重点探讨了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当前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问题,并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主题提出了参考意见。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以《从宠物的侵权地位法改善开始:动物民法地位四种重设与域外民法典的相应改革潮流》为题,先后论述了奥地利、德国、瑞士以及其他国家民法典中对动物保护的关注。接着回归到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强调动物民法地位重设的重要性,并建议我国民法典可以在采用有感生灵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模式的合理因素对民法典相关制度进行改革。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带来题为《致害人不明建筑物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害责任研究》的演讲,他从“建筑物区分使用”的新视角,建议采用“损害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为辅”的应对策略,构建建筑物设置人、物业管理人和建筑物区分使用人三方的合理分工,从而实现司法适用的统一。最后,王教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草案提出建议,应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问题作出区分,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和补偿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垠红教授在《个人信息无形损害的认定研究》的分享中指出,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无形损害存在识别上的障碍以及损害内容上的不确定性,无形损害的具体认定问题因此成为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最大拦路虎。建议在借鉴域外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动态化的弹性方式认定无形损害的路径。

主题发言

第二单元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李付雷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与谈,八位青年学者作主题发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以《老龄化背景下成年监护中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解释》为主题,介绍成年监护理论和成年监护构成的演变,并将成年监护的责任构成划分为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监护人的法定监督义务,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平衡三个方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郑丽清副教授以民法典第183条的理解适用为中心,探索救助者受损多元救济机制的构建,包括对侵权人侵权请求权、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和对社会救助请求权三种路径,并重点提出对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类型化认定,从而解决不同类型下的受益人责任的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李琳讲师紧扣《〈民法典〉侵权一般条款解释路径之辨》这一主题,基于我国社会现代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对德国“准入性”权益区分保护的解释模式进行反驳,并针对性提出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以“审查式”事后保护模式作为我国侵权一般条款的解释路径。

厦门大学法学院齐云副教授在《欺诈型性侵责任的司法裁判研究》中将欺诈型性侵案件侵害客体的性利益界定为一般人格权,并以动态系统论为视角对欺诈型性侵责任的四个要件进行逐一具体分析。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周平奇讲师以《论罗马法对性骚扰的规制及中国法启示——兼评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之规定》为题,系统总结了罗马法在性骚扰案件所贯彻的法律理念和具体规则,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等方面着重进行探讨,为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杨会教授在《论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民法典>1219条第1款后段的解释论》提出患者近亲属在患者无同意能力、保护性治疗两种合理情形下享有知情同意权,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法律治理提供了一种创新思路。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紧扣《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多元论》一题,以目前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歧为切入点,并分别从解释“第1010条第二款劳动法规范的反驳理由”和展示“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形态变化”两条线索展开讨论,以一点两线的方式系统展现出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多元论的全貌。                                          

辽宁大学法学院刘宛婷讲师围绕《医疗紧急救助义务主体界定模式的选择与阐释》这一主题,在医疗机构作为法定医疗紧急救助义务主体取得共识的背景之下,通过辨析一般主体和特定主体的范围,并得出结论即医务人员处于履职状态是医疗紧急救助义务构成的首要因素。

第一阶段发言结束后,满洪杰教授进行与谈,其对上述发言青年学者的演讲内容进行总结评述,并就各位发言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表示肯定和赞赏。

第二阶段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永宽教授与谈,八位青年学者作主题发言。

上海政法学院徐伟教授做题为《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限制》的演讲,详细阐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理论根基,明确指出限制个人信息的四项权利,并进一步揭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限制的三种具体方式,为信息时代解决个人信息权利问题提供了新出路。

江苏大学法学院刘志阳教授带来《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演讲,紧扣“惩罚性赔偿更侧重实现惩罚正义”的主题,结合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制模式,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角度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季若望副教授在题为《被“误解”的市场份额责任之源流厘清与本土化借鉴》的演讲中sindell案件引侵权案件中的市场份额责任问题通过借鉴美国法模式对中国市场份额的实质以及本土化适用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婕讲师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侵权风险救济为主题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的特性这一基础将知识产权交易中各个阶段风险划分为人格权风险和财产权风险两类并结合现实交易状况提出以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进行风险救济的有效举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金镂讲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的比例连带责任》为题,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着手,点明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承担过重责任的现实困境。并指出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所表现出的特殊性不容忽视,适用比例连带责任应当符合数人侵权以及因果关系类型区分的法理设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冯琴讲师围绕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研究的主题董事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出发,针对性地提出建设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动态系统从董事行为对第三人损害的过错程度董事义务的履行程度董事对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三个方面为完善该系统指明路径

辽宁大学法学院刘岳讲师<民法典>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解释》展开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争议为切入点,探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形成及具体情形,并通过重点分析他人身份性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绝对性救济方式为我国建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相应的救济思路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顷楠作《生态环境潜在损害救济的司法救济》的主题分享以陇星锑也尾矿库事件引出本次演讲的重点,即“生态环境潜在损害”,并指出面对不断扩张的社会需求,生态环境潜在损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无法避免现行制度应当借助科学技术手段,突破传统救济方式的局限性,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司法救济。

第二阶段发言结束,郑永宽教授进行与谈,表示学者的主题发言带来了新的启发和思考,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闭幕式

本次沙龙闭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陈文老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作会议总结发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

强教授致辞。

王竹教授作为一名连续参与十四期青年沙龙的资深学者,指出第14期青年沙龙集齐了“五个最”,即最好的报告厅,最强的主旨发言人、最多的报告人、最新的面孔、最累的评议人和主持人,是一场令人受益良多的优秀学术会议。

李国强教授在致辞中希望民法典青年沙龙能够吸收更多青年人参加会议,让大家感受更加持久的学术魅力。并向现场学者发出参与下一期民法典青年学术沙龙的诚挚邀请。

最后,本次青年沙龙在全体与会代表和同学们的共同见证下顺利闭幕。


供稿 郭谨华 黄雪倩 王妍 吕云凤 刘睿凡

供图 郭谨华 吴泽文 邹洁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