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激励广大研究生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阔视野,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计划
第二条 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按计划学成回校时段需在学制年限结束前)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年资助人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视当年度研究生申请情况而定。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访问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访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六条 访学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七条 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三)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入学后至少在普通本科大学学报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与导师合作在CSSCI(含扩展版)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到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 导师和专家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资助”的选拔方式。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 9 月上旬开始接受访学的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经导师签字同意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出国(境) 访学资助申请表》;
(二)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访学计划书(导师签字认可);
(五)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的推荐信。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 选,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确定最终资助人员,资助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研究生及其国内担保人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第十四条 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及导师将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内导师和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专业学术成果,并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从研究生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
第二十条 回国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可报销全部额度的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时回国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追回的费用,由担保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标准按照下表学校出国(境)访学资助标准执行。
实际访学时间 | 资助上限(人民币) | 备注 |
6个月 | 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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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 6.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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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 | 7.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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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 7.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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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 8.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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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 | 9.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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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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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超支部分由访学个人承担;
2.冲账报销时请随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考核表》;
3.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
4.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学院当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