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下午,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老师应邀来我校,为法学院师生做了题为《寻求建立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的新模式——伊朗宪法对中国大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宪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晓辉教授主持了讲座,教师代表、2009级全体研究生及2007级、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秦教授的学术报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中国大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秦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大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应该考虑的现实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中国大陆现在要不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秦教授从建设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秩序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会存在哪些基本的困难。(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坚持的底线。在这部分秦老师提出了我国大陆违宪审查制的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必须依靠执政者的认知,并努力在现实执政者和民众之间形成政治共识。(2)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组织上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化的政治领导和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3)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实现平稳过渡。平稳过渡意味着所有的改革措施在事实上是改善而非动摇共产党的领导,意味着利用能够利用的一切资源、包括现实的和文本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尽量少地减少政治生活的振荡。在宪法的层面上而言,就是尽量避免采取重新制定宪法或者宪法修订的方式,而更多地利用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的作用。
第二部分:伊朗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这部分,秦老师首先介绍了伊朗违宪审查机构——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权和工作程序。其次,介绍了伊朗违宪审查制度的特色:(1)违宪审查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人民控制。这体现在两点,第一是监护委员会的六名毛拉是直接由最高宗教机构——领袖或者领袖委员会——任命的宗教人员,第二是六名法学家由议会选举,但候选人由司法委员会提供,而司法委员会受到最高宗教机构的强有力控制。这两点使得监护委员会事实上超脱于人民的控制,体现了一种一元化的政治领导模式。(2)对国教的强力维护。伊朗的违宪审查机构应该成为违反国教和违反宪法审查机构,伊朗宪法条文一直是将保护宪法和保护伊斯兰教义并排列出。伊朗宪法有一个值得赞颂的品质,那就是真实地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即规定了宗教权力和宗教机构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存在过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秦教授从伊朗和中国两国的政治共同点出发,就伊朗宪法对中国大陆建构违宪审查机制的启示作了简要分析。
第三部分:中国大陆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在这部分秦教授提出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只能设置于人大常委会内部。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能有效地嵌入现行宪法之中,并且必须保证执政党对于违宪审查机构的绝对控制。并对违宪审查的权限和运作程序作了论述。关于违宪审查机构的组织,秦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1)违宪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级别相对较高的组织。(2)将执政党的最高层决策机构移植到违宪审查机构,既无必要也无可能。(3)执政党在确定违宪审查机构的成员时,应该控制成员的规模,并有条件地吸纳法学专家。
秦教授在第四部分的结余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其在第三部分提出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大陆的可行性。
秦教授讲座内容丰富,在报告中结合国内外时事政治事件,对违宪审查制度以创新开拓的思维,紧密联系实际,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了具有建设性的分析,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