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20岁大学生状告父亲索抚养费被驳

发布时间:2009-06-16浏览次数:1166

[案情] 81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案,正在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韩某是山东省莒南县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身体健康。韩某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每年支付自己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2条中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韩某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