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名称 | 法学院 | 研 究 方 向 | ||
学 科 专 业 | 民商法学 | 1 | 民法总论 | |
2 | 物权法 | |||
3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
学习年限 | 3年 | 4 | 商法 | |
5 | 债法 | |||
指 导 组 负 责 人 | |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 王新红、李炳安、张莉、魏树发、史振郭、陈祥健、陈荣文、林建伟、陈明添、郑启福、吴向红 | |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从事民商法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高层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入掌握民商法原理,鼓励拓宽知识面;系统学习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学风严谨;具备从事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要实务问题。(3)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4)身心健康。 | ||||
培养的主要内容(含培养方式与方法,教学实践与社会调查,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安排等) (一)培养方式与方法:课程学习方面,修满32学分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自修任课教师指定的参考文献资料及其他参考文献资料,系统、牢固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采用专题讲授、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以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阐释学科前沿问题、重大理论问题和重要实务问题,同时尽可能辅之以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课程考核方式为笔试、撰写学术论文;(二)学术训练。入学后应即确定专业研究方向及拟从事的该研究方向所属的具体研究领域,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订在学期间的学习计划。第一学年系统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理论,并训练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力争取得初步科研成果。第二学年,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进一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专题进行研究,并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第三学年应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三)科研成果方面,硕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应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四)教学实践与社会调查活动。参加规定的教学实习。进行适量的实务训练,提高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五)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安排。最迟应在第4学期,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初步选定学位论文的题目,并开展资料收集、阅读等前期准备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硕士生应在第四学期的 |